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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贸易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大连市经济贸易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国家规定顶岗实习是每个中职学生必须经历的学习过程,不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不能如期毕业。结合近年来我校实习工作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实习管理规定:
一、学生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成绩,实习期间的权利与义务由学校统一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进行规范上约束。
二、实习学生必须树立安全纪律观念,把安全第一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作为自己的一项职责,学校另对有能力自谋实习单位的,由学生本人、家长提出申请,并填写自谋实习单位申请报告,报实习就业办批准,实习生安全有家长监护。(详见自主实习申请报告)
三、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全程跟踪,定期到实习单位做好指导和学生思想工作,协调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创造良好的实习环境进而保证实习有序进行,帮助学生完成就业。
四、学生实习即使企业实习员工,也是在校学生,需接受校企双重管理,必须服从实习单位安排的岗位和班次轮换,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早退,不得拒绝企业安排的合理加班。
五、学生实习期间,学校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实习补贴由企业按月发放实习生本人,个别企业如有需求,可由学校代发,实习期满,学生做好实习总结,交由企业签订,学校积极推荐就业。
六、学生实习期间如需请假,须经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共同核准,不得擅自离职,违反规定学校将不再推荐实习岗位和就业,情节严重者将延期毕业。
七、学生实习期间,要如实向指导教师反馈实习工作情况,指导教师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实习生工作生活情况,如有企业违反协议等问题由学校出面协调解决,协调解决无效时可考虑终止实习,实习学生不得擅自采取离职行为。
八、学生在外地实习,要家长知情并同意,要填写异地实习(就业)安全公约,对违反安全公约的往返路费应自理。
九、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实习生必须遵守企业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不参加实习,离开实习岗位须经实习指导老师批准,离开或调整实习单位实习生必须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学校书面批准并和企业协调后,方可实行,否则因实习生私自离开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实习生承担;

十一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实习计划,认真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小结,参加实习考核。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工作状态、实习报告成绩、现场操作、实习表现、实习效果、出勤、实习单位评语等予以综合评分,考核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

十二、学生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者,都要有医院证明或书面申请。经实习指导教师审核批准,才能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累计时间达到整个实习核定总时间1/3及以上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十三.学生实习期间无故旷工1天按旷课6节计算。缺勤累计时间达到整个实习核定总时间的1/5及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申请办理自主实习的学生,需符合学校自主实习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手续办理,实习期满,按学校规定要求、提交实习总结及单位成绩评定,在规定时间段内上交班主任、其实习成绩由班主任、实习企业共同评定实习成绩。

、实习成绩不及格,应参加下一届学生相同内容的实习活动,并延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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