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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贸易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大连市经济贸易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职成[2016]3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就业安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就业实习是职业学校必修课程,学制期间必须完成。参加实习的学生需达到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由我校教学部门批准,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工学交替、教学实训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细化工作,明确分工,成立具有专业特色的就业实习指导小组 同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学生实习。学校各职能管理部门在实习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 就业安置办职责

全面负责全校学生校外实习的常规管理工作。主要工作为:

(1)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就业安置办联合实习指导教师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2)联系学生实习接收单位,负责签定学生、企业实习协议,具体落实学生实习各项管理措施。

(3)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前的动员与教育。

(4)与政教处协调实习学生原班主任与续任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的衔接。

(5)负责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

(二)教务处职责

(1)配合安置办,在各就业班的第四学期按教学计划开设“就业指导课”。

(2)负责向安置办提供全校各专业校外实习学生的相关考核资料。

(3)负责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并对实习指导教师作具体的专业指导要求。

(4)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

(5)负责安排指导教师定期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额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6)对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管理和考核。

(三)学生科职责

(1)配合就业安置办,对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班级管理、学生安全管理等方面教育和指导。

(2)负责协调原班主任与续任的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衔接事宜。

(3)负责学生一、二年级时的操行评定工作。

(4)负责办理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在学生实习教学结束后,根据学生实习成绩核发毕业证书。

(四)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1)实习指导教师应负责在学生实习前与接受实习的单位联系,熟悉实习单位的管理机制。

(2)实习指导教师应针对学生不同的实习内容、场所和条件等因素,拟订具体的实习计划和日程安排。

(3)实习教导教师是学生实习期间的第一监护人。在学生赴企事业单位实习前,实习指导教师要向学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学生了解实习的目的,虚心学习。并向学生介绍学习单位简况及实习注意事项,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

(4)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到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选定出学生实习班干部,并确定其职责,以保证随时掌握学生的情况。

(5)在学生实习过程,实习指导教师要坚守岗位,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耐心辅导,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健康,做好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事故。认真检查学生实习日记,学生实习结束后,要做好考核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小结工作。

(6)实习指导教师要严格学生的考勤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制度的现象,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停止学生的实习活动,令其返校。

(7)实习指导教师应经常与实习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并定期向实习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汇报学生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并注意处理好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关系。

(8)如学生在实习时,发生了人身伤害等事故或紧急事件,实习指导教师要立即向学校汇报,学校也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紧急预案。

(9)实习指导教师要以身做则,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的同时,关心学生的生活、健康和安全,以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10)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记录所带班学生的实习情况,在工作期间,保证通讯工具的开通,每月及时向安置办回报学生实习情况。当学生实习结束时,实习指导教师应撰写《实习调查表》。

《实习调查表》内容包括:实习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学生实习情况分析、管理经验体会、解决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存在问题、建议和其他。教务科将根据实习指导教师实际工作及总结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五)实习学生班主任的职责

1.在第三、四学期,对班上每个学生要作出相应的总结评定材料,并按政教处、安置办要求做好学生及家长对顶岗实习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

2.要负责续任实习指导教师介绍所属每个人学生的基本情况和资料交接。

3.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如有问题需要处理,原班主任应协助实习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处理。

(六)、实习单位的职责

1.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或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带教,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关的学习生活。

2.在具体工作中处处关心和爱护学生,原则上安排学生实习时间一般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休息1-2天。

3.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加班实习或超时劳动,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加班,须经学生本人同意,并通知学校和监护人。

4.加强对实习学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落实安全的防护措施,预防发生伤亡事故。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禁忌从事的危害性劳动。

5.根根据实习协议中的工资标准,按时发放,实习单位和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提留。

6.学生在企事业实习期间,如因参加学校重大活动,需要抽回学校一段时间,相关接受单位应予以支持。

7.实习期满,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

 

第五条  学生实习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将学生实习中的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把安全当生命来看。实习单位安排学生的实习工作,必须保障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学校与企业签定的学生实习协议中,必须要求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使学生的正当权利得到保护,全程为学生购买相应保险。在实习期间,当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时,实习学生有权向企业管理部门和实习指导教师反映情况,在情况属实而企业未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学生有权拒绝上岗。

(二)学习性原则

学生的实习是实践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全体学生必须在安置办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在未经安置办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自选实习单位。学生必须无条件接受学校安排的顶岗实习,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三)学校推荐和家长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相结合原则

可以自主选实习单位,但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的监管。

(四)分散管理与学校集中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学生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安全和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违规事件等突发事件,企业和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并启动相应预案。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另参照《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六条    学生实习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教务科根据教学计划,在各专业就业班的第四学期安排就业指导课,负责安排教学时间、地点、安排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学习《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

(二)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

(三)就业安置办联系实习单位,拟定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组织学生、企业学校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四)安置办即可陆续安排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并按照《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对实习学生进行常规管理。

(五)学生实习工作结束,负责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时,参考企业的意见,从而确定相应的考核等级,送教务科进行学分确认。

 

第七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九)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八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条  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一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二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三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 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一)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实习计划,认真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小结,参加实习考核。

(二)实习成绩的评定

由实习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选派的实习指导教师一起负责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学生实习成绩评定:

(1) 职业道德 25分

(2) 岗位纪律 20分

(3) 专业学习 20分

(4) 技能操作 20分

(5) 实习总结 15分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工作状态、实习报告成绩、现场操作、实习表现、实习效果、出勤、实习单位评语等予以综合评分,考核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

(三)学生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者,都要有医院证明或书面申请。经实习指导教师审核批准,才能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累计时间达到整个实习核定总时间1/3及以上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四)凡在实习期间表现较差、未能达到实习计划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有明显错误或抄袭行为者,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五)实习期间无故旷工1天按旷课6节计算。缺勤累计时间达到整个实习核定总时间的1/5及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六)实习成绩不及格,应参加下一届学生相同内容的实习活动,并缓发毕业证。

 (七)学生实习评分参考标准

    优:实习期间表现好,实习任务完成好,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中无违法乱纪行为。

    良:实习期间表现较好,能较好的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中无违法乱纪行为。

    及格:实习期间表现一般,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时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少数错误。

    不及格:实习期间表现差,未达到实习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或内容有明显错误。在考核中主要问题不能回答,或有原则性错误。实习有违法乱纪行为,在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校规、厂规的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一)实习协议;(二)实习计划;(三)学生实习报告;(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五)实习日志;(六)实习检查记录等;(七)实习总结。

第五章、实习学生安全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由学校、实习单位共同负责。相关负责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严密防范,预案准备上尽可能考虑细致,尽最大的可能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务安全。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执行《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八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二十九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紧急情况预案

1.学校及实习单位必须以高度的关爱心、责任感,有效地防范和消除可以预见的一切不安全因素。企业和实习指导教师都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努力改善学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出现偶发性突发事件和一些不可预见的事件后,应按“生命重于一切、时间就是生命”的原则,第一时间对事件做出快速反应,不惜代价把可能出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减到最轻。  

3.学生在实习中,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或紧急事件,得到报告后,学校立即启动突发事件紧急预案。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处理。

4.紧急情况预案的执行另见《大连市经济贸易学校实习安全应急预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经济贸易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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