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市经济贸易学校
毕业生推荐实习(就业)管理办法
为了更加完善我校毕业生推荐实习(就业)工作,调动学生学习职业技能的热情,促进学生在校期间遵章守纪,提升学生实习(就业)层次和数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择优按序进行毕业生推荐实习(就业)的原则,现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毕业生推荐实习(就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评价为依据,按照择优按序的办法进行合理的推荐实习(就业)。
二、管理办法
1、有求职意向的学生应填写《个人简历》,所有项目必须据实填写,学校招生安置办公室按此表进行推荐实习(就业)。
2、教务处应协同政教部门制定学生综合排名的相关办法,将同一专业毕业生按学习成绩、日常考核、以及所获各级表奖情况按规定比例赋分,确定学生的综合排名。
3、对考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技能大赛者,优先推荐实习(就业)。
4、招生安置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并按相关部门提供的综合排名和学生的求职意向,进行择优按序推荐实习(就业)。
5、对已推荐实习(就业)的学生,招生安置办公室将进行登记,
6、实习指导教师定期对安置实习(就业)单位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学生的工作情况。
7、对在试用期(实习期)内因个人原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退回的,学校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三、相关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招生安置办公室可以不予以推荐实习(就业)。
①学生家长书面申请选择自主择业的;
②不按规定缴纳各种学习、生活费用的;
③在校期间受到学校处分并未被解除的;
④无故不参加面试或通过面试而不参加实习(就业)的;
⑤实习(就业)期间因个人原因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⑥实习(就业)期间无故自动离职的;
⑦对违反④、⑤、⑥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留校观察考核,在考核期间考核合格的学生,学校可以再次给予推荐工作。
2、对未通过企业面试的学生,招生安置办公室将继续为其推荐实习(就业),并跟踪指导三年。
3、对在面试过程中未按学校规定,态度不认真的,招生安置办公室有权不允许其参加面试。
4、对在三次面试均认真准备参与的,但由于用人单位岗位数量有限等原因未被录用者,可以酌情再为其提供1-2次推荐实习(就业)机会。
5、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安置办公室统一制定并负责实施。
6、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安置办公室。
7、本办法自2016年5月23日起施行,原推荐实习(就业)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大连市经济贸易学校
2016年5月23日
